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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17-02-06 13:56:24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各党支部: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队实际,经队党委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在职党员将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队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1、 党费由政工部代队党委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党费必须存入队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3、政工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队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政工部应当每年向队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支部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政工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7、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