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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19-12-25 17:23:20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划分以优秀科研成果、既得奖项和新获专利作为依据;所有成果须与工作或大队经营发展相关。
(一)优秀科研成果
成功申报并实施局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
(二)既得奖项
既得奖项指获得的省部级科学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三)新获专利
指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奖项类别的不同,按奖励等级标准划分进行评定,按对应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见下表1。
序号 |
奖项类别 |
奖励等级标准划分 |
奖励额度(元) |
备注 |
1 |
优秀科研成果 |
成功申报并完成局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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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请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省部级基金项目)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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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请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级基金项目)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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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既得奖项 |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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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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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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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获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为准)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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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 |
2000 |
|
第六条 资金来源:从大队特殊贡献(人才)奖励中支付。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1、凡大队在职职工年内取得(取得时间为准)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成果申报可以是一人也可多人;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主创人员必须是我队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的科技成果由申报人填报《科技成果评审认定表》(正反打印)及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简装成册,一律按专业文本格式打印或复印(A4),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验证。
3、申报科技成果数量不受限制,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4、申报单位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持科技成果材料原件到大队科技部报备,之后取得的成果进入下一年度评选。
(二)申报程序
科技成果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凡符合大队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单位在资料整理以后,由申报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科技成果评审认定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根据大队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大队科技部。
第八条 评定
(一)机构及组织
由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及认定获奖成果、公布认定结果、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由科技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科技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科技部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2、凡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成果,由科技部汇总整理后,报至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3、领导小组根据初评推荐结果,结合参评成果进行复评,最终确定成果奖项。
4、根据大队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统一认定。
(三)其他规定
1、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进行申报。如有发生,一经查实,领导小组当即撤销其申报资格,并给予申报人批评教育,同时对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2、科研成果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参加评审认定;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励。
3、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认定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