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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19-12-25 17:23:20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创新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我队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管理成果的推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队科技进步,根据局《科技成果奖评奖办法》,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划分以优秀科研成果、既得奖项和新获专利作为依据;所有成果须与工作或大队经营发展相关。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类别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技成果奖类别范围
   (一)优秀科研成果
    成功申报并实施局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
   (二)既得奖项
    既得奖项指获得的省部级科学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三)新获专利
    指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奖项类别的不同,按奖励等级标准划分进行评定,按对应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见下表1。
表1:华北地质勘查局第四地质大队科技成果奖类别与奖励标准  

序号

奖项类别

奖励等级标准划分

奖励额度(元)

备注

1

优秀科研成果

成功申报并完成局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2000

 

 

 

成功申请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省部级基金项目)

5000

 

 

 

成功申请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级基金项目)

10000

 

2

既得奖项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0000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0000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50000

 

3

新获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为准)

500

 

 

 

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

2000

    第五条 奖励对象及分配:奖励获得者依照科研成果的取得情况,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团体奖励中,原则上由主创人员负责进行分配,报大队备案。
    第六条 资金来源:从大队特殊贡献(人才)奖励中支付。
第三章 科技成果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1、凡大队在职职工年内取得(取得时间为准)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成果申报可以是一人也可多人;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主创人员必须是我队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的科技成果由申报人填报《科技成果评审认定表》(正反打印)及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简装成册,一律按专业文本格式打印或复印(A4),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验证。
    3、申报科技成果数量不受限制,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4、申报单位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持科技成果材料原件到大队科技部报备,之后取得的成果进入下一年度评选。
   (二)申报程序
    科技成果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凡符合大队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单位在资料整理以后,由申报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科技成果评审认定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根据大队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大队科技部。
    第八条 评定
   (一)机构及组织
    由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及认定获奖成果、公布认定结果、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由科技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科技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科技部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2、凡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成果,由科技部汇总整理后,报至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3、领导小组根据初评推荐结果,结合参评成果进行复评,最终确定成果奖项。
    4、根据大队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统一认定。
   (三)其他规定
    1、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进行申报。如有发生,一经查实,领导小组当即撤销其申报资格,并给予申报人批评教育,同时对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2、科研成果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参加评审认定;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励。
    3、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认定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队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