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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9-12-25 17:15:19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快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引进和创新,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队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并推动大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定义
    科研项目是指对我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解决企业发展“瓶颈”和生产、施工难题而确定的项目。
    科研项目共分为A、B、C三类项目。
    A类: 在局外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B类: 在局申请立项的解决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科研项目;
    C类: 我队自主立项的着重解决自身产业发展“瓶颈”和生产技术难题的科研项目。
    二、管理原则
    队属各单位根据自身实施的工程项目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点或实际困难,确定立项方向、组织立项材料,实施工程项目和科研立项同管理、同实施、同考核。
    A类、B类科研项目按照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C类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体系
    为切实把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大队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导研究生产经营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
    1、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具体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大队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工作;
    2、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建项目组并按照项目立项要求、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和日常管理。
    3、组建专家团队,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立项
   (一)立项要求
    1、科学合理配置有限的科技资源,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队经济发展重大需求。
    2、围绕重点领域:
    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项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如: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自动化控制等;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项目,如:复杂地层岩芯钻探、海洋测绘、水土保持、玻璃机械单项设备研发、环保设备研发、自动机械化设备等;实现提质增效、降低成本,解决产业发展“瓶颈”和生产技术难题的关键技术项目。
    3、大队重点项目必须有科研课题作为技术支撑,各单位凡是具备研究条件的工程项目都应配套一个科研项目,凡是涉及转型升级的工程项目都应配套一个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将作为单位考核的指标之一。
    4、合资合作单位立项需向大队科技部报备。
   (二)立项原则
    对大队转型升级、市场开发等有明显助力的科研项目,可随时向科技部提出立项申请。递交的项目申报材料需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如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规范、预期经济效益及发表论文等具体成果形态)。
    原则上A类、B类科研项目从C类科研项目中产生,由科技部向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五、申报程序
    1、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向大队科技部提出申请;
    2、各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立项依据和实施的可行性、预计费用等进行研讨把关,按照项目要求组织编写申请材料,填报立项申请表,经过本单位审核后报大队科技部;
    3、由科技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立项初审意见;科技部根据初审意见,报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批复意见,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批复意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组审核,主审专家通过后报科技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4、科技部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六、科技创新项目实施
    由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科技部进行监督检查。需技术攻关时,科技部可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指导。
    七、成果验收与论文发表
   (一)验收
    科研项目由大队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得少于1人;科研项目由局、队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大队财务科核验经费支出。
    如验收不合格,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工作;如项目因故延期,要递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允许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在项目完成前暂不予安排项目负责人承接新项目,再逾期视为项目终止;如项目未经同意而未实施,项目按终止处理;到期未报项目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视为项目未实施;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阶段性成果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同意终止的意见书。科研项目延期、终止需经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且终止项目费用自理。
   (二)资料提交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要求对成果报告按照局科技档案相关要求在大队档案室进行存档。
   (三)论文发表
    队属各单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结题后一年内,须在省部级(含)以上正式刊物至少发表一篇与该项目有关的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论文(涉密项目除外)。
    八、 资金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大队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的预期效果及实施情况等申请补贴,没有单独核算的科研项目不予补贴。
    2、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应按批复预算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使用项目经费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内容。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来源、管理程序进行报批。项目部在预算批复额度及允许自行调整额度内具有资金支配权,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全部责任,大队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
    3、补贴: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科技重大专项一事一议。
    九、考核及激励机制
    1、队属各单位应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大队批准设立的所有科研项目,通过实施并经大队验收合格的,在大队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其发生直接成本的50%(不含人工成本)年底视为考核利润。
    2、对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向大队推荐申请特殊贡献奖励。在各类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活动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优先推荐更高级别的评选活动,在技术职务聘用时,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3、对全年未申报或科研经费投入达不到本单位事业编人均1000元标准的单位,根据差额相应核减考核利润。
    4、对未经同意擅自中止科研项目的单位,大队将按照预算标准同等额度扣减考核利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大队科技部,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