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华北地质勘查局第四地质大队
0335-3912607
政策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 各类休假及休假期间待遇的规定

2019-12-27 11:36:56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各类休假及休假期间待遇的规定

    为了理顺职工休假流程,明确休假原则,规范休假纪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华勘局各类休假待遇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事由及流程
    1、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外,在本人当年年休假已经全部休完的情况下,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申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填写《地质四队职工请假单》(后附,以下简称请假单),如申请事假不超过1天,可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如申请事假超过1天(含1天),需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队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休事假每月不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休事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出现特殊原因,事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事假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额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相关事项
    1、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职工未提出请假申请擅自离岗的;二是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三是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均视同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新入职职工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但确有需要的,可以按休假申请程序办理,休假时间超过半个月的,相应延长其见习期或试用期。
    二、病假
   (一)申请病假的程序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休病假的,应持有我队确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职工在外地由于突发疾病确需休病假的,需持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并填写《请假单》,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队人事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病假期满后,请假人需持病历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险机构医药费报销证明或诊疗疾病的票据到批假单位(部门)销假。
    因病情需延长病假时间的,须履行续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经批准的病假期内,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天津指导标准(以下称应发工资基数),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正常发放。
    1、病假时间在两个月及以内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100%。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100%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80%。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按照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我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医院、海港医院、市肿瘤医院、开发区医院、军工医院、市骨科医院,以上医院均不含分院。
  2、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三、工伤休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按秦皇岛市工伤保险机构所规定的时效和程序申报,并到市工伤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执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未正常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病假程序执行。
    四、年休假
   (一)年休假申请程序
    职工拟申请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需提前一周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提交《请假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队人事部办理完休假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规定
    1、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其中: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统筹安排,拟定职工年休假计划,确保职工轮休年休假。原则上同时休假的职工人数不得大于本单位(部门)总人数的20%;单位(部门)人数不足5人的,每次休假仅限1人。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需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最多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4、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权利。
    五、婚假
   (一)婚假申请程序
    职工本人结婚休婚假,需提前一周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持结婚证在大队居委会开具婚假介绍信,并到人事部办理休假手续,方可休假。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职工,可享有18天婚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的假期。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天津指导标准,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正常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婚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六、丧假
   (一)丧假申请程序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填写《请假单》,经所在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并到人事部门办理休假手续,可酌情给予不超过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的路途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天津指导标准,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正常发放。
    七、产假
   (一)产假申请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计划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以及因配偶生育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需到队居委会开具产假、护理假介绍信、填写《请假单》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休假手续。
   (二)产假休息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流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流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休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三)产假期间待遇
    在批准的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秦皇岛市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天津指导标准,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正常发放。
   (四)哺乳假期间待遇
    哺乳假期间只发放职工基本工资的80%。哺乳假不影响职务、职称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女职工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需保胎休息的,需在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以上病假规定的定点医院)开据医疗证明,保胎休息期间,按病假待遇规定执行。
    2、护理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八、探亲假
   (一)探亲假申请程序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由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到队人事部门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开始休假。
   (二)探亲假休假时间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望配偶或探父母假,均根据实际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途假。探亲假和路途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均包括在内计算。
   (三)探亲假期间待遇
    在批准的探亲假(含路途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天津指导标准,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正常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探亲假申请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两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专指不在同一城市,且路途距离3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假(包括探望配偶和父母)待遇。
    2、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均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一次性休完所批假期,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九、加班及倒休
   (一)严格控制加班。确因重大紧急任务、特殊事项等,需要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完成的,应填写《加班申请表》后附,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两日内交人事部门备案。每日每次实际加班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四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月加班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加班人员,不发放加班费,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安排调休。调休原则上在两个月以内完成,确实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完成的,可延长到三个月。逾期未安排倒休的,不再安排。
    处级以上干部及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延长工作时间,不记作加班。
   (二)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占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待出差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安排补休。
   (三)长期从事野外工作人员,因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集中安排补休。对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由所在单位在项目结束后,统一安排倒休。
    十、休假纪律
    1.各类休假必须填写《地质四队职工请假单》,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正式休假。科、处级干部请假和休假,同时执行领导干部离岗、离秦外出请假审批报备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2.人事科建立休假台账,对休假行为进行管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部门)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如实填写考勤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予以追责。
    3.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离岗的,直接按旷工处理。
    4.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休假手续,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在休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已休天数补办休假手续,未按时补办手续的,直接按事假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队所有事业编职工。
    十二、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队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与休假管理有关的其他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