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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24 17:03:10
市场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市场开发力度,规范经营单位项目开发行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项目开发的积极性,扩大经济发展规模,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为大队各级企业承揽项目的职工(含企业编职工),不包括大队班子成员及各单位经营层人员。
二、项目业务范围
局(集团)、大队各经营单位可承揽的各类经营项目,承揽人在业务承揽前,需向拟承接经营单位咨询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资质使用
项目承揽人因业务拓展和项目开发的需要,可以使用大队各经营单位(局内)拥有的各类资质证书和宣传资料,但需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承揽人应遵守大队及局(集团)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保证资质使用安全。
四、项目承接程序
承揽项目人员,在承揽项目过程中,首先要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发包方的实力背景、项目类型及性质、项目实施地点、合同金额、资质要求、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二是与拟承接经营单位充分沟通,实现无缝对接;三是进入项目实际洽谈阶段,洽谈细节可同拟承接单位协商解决;四是项目投标成功签约后,承揽人可与承接单位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
五、市场开发费用管理
(一)管理原则
坚持“谁承接,谁付费”的原则,业务人员为经营单位承揽业务,经营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及预算后,成功承接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市场开发费用。
(二)市场开发费的核定及兑现
各经营单位要充分考虑项目结算金额、利润率水平、项目回款周期、参与及发挥作用的程度、营销费用控制以及项目对单位影响程度等因素,结合企业实际,根据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情况,合理测算市场开发费核定比例,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办法。
为突显经营运作重点目标,在核定市场开发费额度时,项目利润率水平因素权重不得低于60%。同时,减少人为主观影响,确保承揽人与企业形成共赢的良性循环。项目验收结束或获取工作量确认单后,根据实际回款情况及比例同步兑现。
六、其他规定
(一)各经营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报大队批准后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经营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