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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救助实施办法

2019-12-24 16:56:11


特困职工救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面向弱势、面向急难、服务职工工作,帮助生活特别困难职工克服困难,体现大队对职工的关心关爱,特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队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救助条件
    1、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自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职工本人因患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职工家庭因遭受意外事故,致成员死亡或重残,医疗费年度支出10万元以上,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申报材料
    1、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医疗费支出收据、发票等票据;
    4、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
    1、特困职工救助工作每年11月份启动,在当年12月5日前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失去当年申请资格。
    2、在职职工申报材料报所在分工会核实,离退休职工申报材料报队离退办核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按要求补齐,经核实无误后上报队工会。
    3、队工会委员会研究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救助金的使用和审批,上报队党委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对象。
    4、进行救助情况公示。经队党委审批的救助特困职工情况向全队职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
    五、本办法由队工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地质四队特困职工救助金管理办法》(华地勘四党办〔2013〕18号)同时停止执行。